依法保障农民工等劳动者工资权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民生福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1月6日,安徽宁国籍农民工代表王某学致函有关部门,反映上海信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一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2022年8月21日,我得知上海信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五组团三批次3#楼精装工程需要腻子工进行施工,于是来到项目所在地从事腻子工工作;11月18日,双方签订《腻子班组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由我作为带腻子工班的班长,带领腻子工班进行项目施工,班组单独开伙食。
2023年7月中旬左右,腻子工作按照对方要求完工后撤场。后来对方出具了“攀枝花红山国际项目五组团三批次3#楼精装工程年底需预支工资”的确认表,确认我班组的总劳务费(含农民工工资)484667元,扣减已付劳务费276676元,尚欠劳务费207991元,另有5775元点工未结算在该结算单中,然而对方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上述劳务费(含农民工工资)。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我将上海信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盐边县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0日,盐边县人民法院就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2025)川0422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上海信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某学劳务费176312.8元。
该判决书载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严格依法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海信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我向盐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于2026年1月6日作出(2026)川0422执1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信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苏贸建设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12000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法定代表人于某红(该公司执行董事),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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