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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却未被认定引质疑

2024-08-07 23:08:23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图片浏览下一页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日,在广东深圳务工的湛江籍男子黄某峰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当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不公的问题。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关注,抽丝剥茧,依法公断,以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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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5日凌晨2点8分,在深圳外环高速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粤J699P1的车辆在靠近闸道的位置停着,司机在车内睡觉。此时,另一辆车牌号为粤GD62113的车辆从后方驶来,车主是我本人黄某峰。由于车速过快,未能及时避让,直接撞上了前车。

    事故发生后,粤J699P1车辆的司机并没有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而是若无其事地跑去后排睡觉。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粤 J699P1车辆的司机陈某来处于醉酒状态,但由于警方未能在第一时间抽血保留证据,导致后续调查和处理变得更加困难。直到当天早上9点20分,警方才找到了粤 J699P1车辆的司机陈某来,并对其进行了抽血检测。然而,在责任认定书中,警方并没有提到对方肇事逃逸的行为,而是将责任归咎于粤GD62113车辆的司机不文明驾驶和疏忽大意。

    事后,我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并接受了抽血检测,但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警方却没有提到陈某来肇事逃逸的行为,而是将责任归咎于我不文明驾驶和疏忽大意。这一处理结果让我感到非常的不公正。

    法院的判决结果:黄某峰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未及时发现,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陈某来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且在行车道内停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某峰、陈某来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途中也认为是粤J699P1车主属于肇事逃逸,但因为涉及到检察机关和交警执法双方,最后没有判决粤 J699P1车主属于肇事逃逸。

    这样的结果,于情于理于法让我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首先,法院并没有依法判决这件事是肇事逃逸,忽略了陈某来的逃逸行为,这严重侵犯了我作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检察机关也没有对陈某来的肇事逃逸行为展开调查,这忽视了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最后,交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未能在第一时间抽取陈某来的血样,这导致后续的调查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这种事故按照《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必须要两名交警以上开具一般程序的责任认定书,他们没有开,并且事发之后交警部门把我的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丢了,只保留出事故当时的视频备份,对我这方不利,没有保存好事故的证据。

    像他这种案件醉驾一般判刑为三个月以上,法院的判决书是一个月不缓刑。刚开始检察机关那边做出的量刑建议是缓刑,我后面起诉了才判了一个月不缓刑。我如果没有去起诉,对方只是判缓。我就此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都石沉大海了,没有任何回复给我,而且我前脚刚在省厅门口走出来,后脚他就打电话过来威胁我说他要起诉我。这更是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来源:道路与交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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